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統一部署和相關工作要求,為有效遏制洗錢違法犯罪行為,中國東方于7月15日至8月15日集中開展2022年反洗錢集中宣傳活動,為切實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貢獻一份力量。本期宣傳內容為最高人民檢察院、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。
洗錢犯罪典型案例(二) | 林某娜、林某吟等人洗錢案——嚴厲懲治家族化洗錢犯罪,斬斷毒品犯罪資金鏈條
一、基本案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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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林某娜,系深圳市菲某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。被告人林某吟,系深圳市雅某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。被告人黃某平,系深圳市通某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通某公司”)法定代表人。被告人陳某真,無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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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至2014年,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幫助林某永將上述資金用于購房、投資,并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,共計1743萬余元。
2011年至2014年,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幫助林某永將上述資金用于投資,并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,共計1150萬元。
2011年至2013年,黃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幫助林某永將上述資金用于購房、投資,并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,共計1719萬余元。
2010年至2011年,陳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幫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購買房地產,共計730余萬元。
二、訴訟過程
2015年3月30日,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林某娜以洗錢罪,窩藏、轉移毒贓罪,對林某吟、黃某平、陳某真以洗錢罪提起公訴。2016年10月27日,法院作出判決,認定林某娜犯洗錢罪,窩藏、轉移毒贓罪,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100萬元,沒收違法所得;林某吟、黃某平、陳某真犯洗錢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,并處罰金4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,沒收違法所得。
三、典型意義
1.廣義的洗錢犯罪包括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洗錢罪,窩藏、轉移、隱瞞毒贓罪,應當準確區分適用。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規定,洗錢罪和窩藏、轉移、隱瞞毒贓罪是特別規定。適用具體罪名時要能夠全面準確地概括評價洗錢行為,一個行為同時構成數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;數個行為分別構成數罪的,數罪并罰。
2.穿透隱匿表象,準確識別利用現金和“投資”清洗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本質。毒品犯罪現金交易頻繁,下游洗錢犯罪也大量使用現金,留痕少、隱匿性強。將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用于公司注冊、公司運營、投資房地產等使資金直接“合法化”,是上游毒品犯罪分子試圖漂白資金的慣用手法。辦案當中要通過審查與涉案現金持有、轉移、使用過程相關的證據,查清毒資毒贓的來源和去向,同步懲治上下游犯罪。